司 法 部 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清 理 整 顿 和 重 新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

  司 发 〔1990〕 095号

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司 法 厅 (局 )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:

  司 法 部 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《 关 于 加 强 对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(以 下 简 称 若 干 规 定 )下 发 后 , 多 数 地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与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通 力 协 作 , 及 时 开 展 了 对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清 理 整 顿 和 重 新 审 核 工 作 ,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混 乱 状 况 已 初 步 得 到 扭 转 。 但 是 工 作 发 展 还 不 平 衡 , 有 些 省 市 的 工 作 遇 到 的 困 难 多 、 阻 力 大 ; 有 少 数 地 区 对 该 项 工 作 不 够 重 视 , 措 施 不 够 得 力 。 为 进 一 步 搞 好 对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重 新 审 核 , 现 提 出 以 下 几 点 意 见 :

  一 、 认 真 做 好 对 重 新 申 报 单 位 的 审 批 、 核 准 登 记 工 作 。 各 地 要 严 格 按 照 司 法 部 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《 若 干 规 定 》 , 把 好 审 批 、 登 记 关 , 不 徇 私 情 ,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坚 决 不 予 批 准 和 登 记 注 册 。 在 清 理 整 顿 、 重 新 审 核 期 间 , 暂 不 审 批 新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。 根 据 各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, 重 新 申 报 单 位 的 审 批 、 登 记 工 作 , 应 在 一 九 九 ○ 年 七 月 底 以 前 完 成 。 逾 期 仍 不 申 报 批 准 、 登 记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, 一 律 予 以 取 缔 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对 重 新 申 报 未 经 批 准 的 以 及 不 具 备 核 准 登 记 条 件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,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, 予 以 注 销 登 记 或 变 更 登 记 。

  二 、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与 主 办 单 位 在 人 、 财 、 物 等 方 面 要 彻 底 脱 钩 。 在 人 员 方 面 , 是 指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专 职 人 员 不 能 在 主 办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,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一 切 待 遇 应 停 止 享 受 ; 在 财 物 方 面 , 是 指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应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、 自 负 盈 亏 , 自 己 承 担 风 险 , 主 办 单 位 (或 主 要 部 门 )不 得 无 偿 调 拨 和 占 有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金 和 财 物 。

  三 、 符 合 从 事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条 件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, 如 不 放 弃 原 离 退 休 待 遇 的 , 不 能 作 为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专 职 人 员 , 并 不 得 享 受 专 职 人 员 的 待 遇 , 只 能 作 为 特 邀 人 员 。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特 邀 人 数 不 能 超 过 专 职 人 数 。

  四 、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名 称 中 冠 用 的 “ 行 政 区 划 ” , 是 指 该 机 构 所 在 的 行 政 区 划 。

  五 、 “ 全 国 性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公 司 ” 是 指 经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、 直 属 机 构 直 属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公 司 , 它 不 包 括 各 部 委 、 直 属 机 构 的 下 属 单 位 申 请 成 立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。 对 非 全 国 性 机 构 , 由 所 在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司 法 厅 (局 )负 责 审 批 。

  六 、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的 专 职 或 特 邀 人 员 , 可 称 为 “ 法 律 工 作 者 ” , 一 律 不 准 称 作 “ 律 师 ” 或 “ 律 师 工 作 者 ” 。 上 述 人 员 具 有 律 师 资 格 的 , 承 办 案 件 时 亦 不 能 用 律 师 名 义 。

  七 、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内 部 成 立 的 法 律 顾 问 室 (处 ), 不 得 对 外 从 事 有 偿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。

  八 、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凡 称 公 司 的 , 除 执 行 本 通 知 外 , 还 须 按 清 理 整 顿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。

  特 此 通 知 。

  一 九 九 ○ 年 五 月 九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