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对 《 关 于 〈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〉 法 律 时 效 问 题 的 请 示 》 的 答 复
工 商 〔1990〕 第 66号
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:
你 局 《 关 于 〈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〉 法 律 时 效 问 题 的 请 示 》 (京 工 商 法 字 〔 1990〕 6号 )收 悉 。 现 答 复 如 下 :
《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(以 下 简 称 《 条 例 》 )和 《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》 (以 下 简 称 《 细 则 》 )是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并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,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及 有 关 单 位 , 均 应 认 真 贯 彻 , 严 格 执 行 。
《 条 例 》 和 《 细 则 》 构 成 一 部 法 律 规 范 的 整 体 。 《 条 例 》 是 《 细 则 》 的 制 定 依 据 , 《 细 则 》 依 附 于 《 条 例 》 , 是 对 《 条 例 》 的 补 充 和 完 善 , 对 《 条 例 》 具 有 解 释 意 义 。 两 者 可 以 同 时 适 用 , 具 有 同 等 的 适 用 效 力 。 当 企 业 违 反 《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应 当 适 用 《 条 例 》 追 究 (包 括 处 罚 )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时 , 只 要 《 细 则 》 具 备 了 施 行 效 力 且 有 对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追 究 的 适 用 条 款 的 ,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时 , 除 当 然 适 用 《 条 例 》 规 定 外 , 还 可 同 时 适 用 《 细 则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。 朝 阳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对 北 京 华 泰 实 业 公 司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时 , 《 细 则 》 已 正 式 施 行 , 此 时 对 该 公 司 违 反 《 条 例 》 的 行 为 适 用 《 细 则 》 的 有 关 条 款 , 是 符 合 时 效 规 定 的 , 也 是 合 法 的 、 有 效 的 。
一 九 九 ○ 年 三 月 二 十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