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查 处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的 通 知
工 商 企 字 〔1988〕 第 284号
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、 计 划 单 列 市 、 经 济 特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:
今 年 以 来 , 各 地 发 现 一 些 未 经 批 准 和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, 而 以 “ 公 司 ” 、 “ 集 团 ” 等 名 义 非 法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组 织 。 他 们 往 往 打 着 党 政 机 关 、 社 会 团 体 或 领 导 同 志 “ 支 持 ” 的 幌 子 , 伪 造 国 内 外 “ 投 资 ” 几 千 万 至 几 百 亿 美 元 或 人 民 币 的 担 保 书 、 承 诺 书 、 支 票 、 汇 票 、 资 金 证 明 和 批 件 、 介 绍 信 等 , 以 投 资 、 引 进 外 资 、 联 营 、 参 加 集 团 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等 为 诱 饵 , 要 求 对 方 出 资 、 入 股 、 预 付 款 或 提 供 场 地 、 设 备 , 进 行 招 摇 撞 骗 、 投 机 倒 把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。 由 于 一 些 单 位 、 部 门 警 惕 性 不 高 和 “ 致 富 ” 心 切 , 也 有 个 别 领 导 干 部 和 离 退 休 干 部 出 面 说 情 , 致 使 他 们 的 活 动 得 逞 。 如 最 近 发 现 ,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“ 中 国 侨 联 开 发 集 团 筹 委 会 ” 持 伪 造 的 “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文 件 ” , 经 珠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其 分 支 机 构 “ 中 国 侨 联 珠 海 侨 资 实 业 集 团 ” 登 记 注 册 , 领 取 了 《 营 业 执 照 》 。 随 后 , 又 以 “ 中 国 侨 联 珠 海 侨 资 实 业 集 团 ” 为 合 营 中 方 (俣 营 外 方 为 香 港 高 成 贸 易 公 司 ), 经 海 南 省 经 济 监 督 厅 (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)核 准 合 资 企 业 “ 中 国 侨 联 海 南 国 际 投 资 集 团 ” 登 记 注 册 , 领 取 了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执 照 》 。 还 发 现 一 些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持 伪 造 或 变 造 的 我 局 《 核 准 登 记 通 知 书 》 、 中 央 领 导 同 志 的 “ 题 词 ” 、 国 务 院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“ 批 件 ” 等 , 在 各 地 招 摇 撞 骗 , 企 图 登 记 注 册 披 上 “ 合 法 ” 的 外 衣 。 黑 龙 江 省 、 北 京 市 、 南 京 市 、 敦 化 市 、 湖 南 省 衡 山 县 、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等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抵 制 了 他 们 的 活 动 。 目 前 , 这 类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活 动 频 繁 , 严 重 扰 乱 了 经 济 秩 序 。 为 了 治 理 经 济 环 境 , 整 顿 经 济 秩 序 , 保 障 改 革 的 顺 利 进 行 , 必 须 对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严 加 查 处 , 坚 决 取 缔 。 为 此 , 特 通 知 如 下 :
一 、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要 结 合 清 理 整 顿 公 司 和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, 调 查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的 活 动 情 况 。 发 现 线 索 的 , 要 立 即 组 织 力 量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。
二 、 由 于 这 类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大 多 没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, 一 有 风 吹 草 动 就 可 能 携 款 潜 逃 , 如 采 取 一 般 的 取 缔 措 施 难 以 收 到 实 效 , 反 而 会 给 追 索 欠 款 和 抓 获 犯 罪 分 子 增 加 困 难 。 因 此 , 在 工 作 方 法 上 应 先 搜 集 证 据 材 料 , 对 其 中 有 诈 骗 、 招 摇 撞 骗 、 投 机 倒 把 、 伪 造 有 价 证 券 或 伪 造 变 造 公 文 、 证 件 、 印 章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, 要 及 时 与 公 安 机 关 联 系 ,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, 同 时 冻 结 其 银 行 帐 户 , 防 止 其 携 款 潜 逃 或 转 移 赃 款 。
三 、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对 公 司 、 企 业 的 登 记 申 请 , 要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及 《 施 行 细 则 》 和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审 核 ,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一 律 不 予 登 记 注 册 。 申 请 登 记 所 提 交 的 主 要 文 件 、 证 件 (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;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、 验 资 证 明 或 者 资 金 提 保 ;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; 住 所 和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; 隶 属 企 业 的 执 照 或 者 副 本 ; 许 可 证 、 批 准 证 书 等 )必 须 是 原 件 , 不 得 用 复 印 件 代 替 (存 档 时 除 外 )。 企 业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应 对 上 述 文 件 、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 。 凡 申 请 登 记 的 企 业 名 称 中 带 有 “ 中 国 ” 、 “ 中 华 ” 字 样 的 , 一 律 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。
四 、 请 海 南 省 和 珠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立 即 将 “ 中 国 侨 联 开 发 集 团 ” 伪 造 公 文 、 骗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犯 罪 活 动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, 建 议 追 究 作 案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; 吊 销 “ 中 国 侨 联 珠 海 侨 资 实 业 集 团 ” 和 “ 中 国 侨 联 海 南 国 际 投 资 集 团 ” 的 营 业 执 照 , 收 缴 公 章 、 执 照 和 全 部 副 本 , 通 知 银 行 冻 结 其 所 有 帐 户 ; 并 对 为 其 登 记 注 册 的 全 部 经 过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, 将 检 查 结 果 和 上 述 企 业 的 登 记 档 案 于 今 年 12月 20日 前 报 送 我 局 。
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、 计 划 单 列 市 、 经 济 特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抓 紧 部 署 , 并 于 1989年 1月 10日 前 把 查 处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的 情 况 报 送 我 局 (并 附 各 地 核 准 登 记 带 “ 中 国 ” 、 “ 中 华 ” 字 样 的 企 业 名 单 )。 如 发 现 非 法 经 济 组 织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已 经 骗 取 了 营 业 执 照 的 , 请 立 即 将 情 况 和 企 业 登 记 档 案 一 并 报 送 我 局 。
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