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
关 于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国 发〔1987〕10号 文 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
工 商 企 字 〔1987〕 第 71号
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、 十 四 个 沿 海 城 市 、 武 汉 市 、 重 庆 市 、 经 济 特 区 、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、 惠 阳 地 区 及 海 南 行 政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:
一 九 八 七 年 二 月 三 日 , 国 务 院 国 发 〔 1987〕 10号 文 件 批 转 了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关 于 外 国 驻 中 国 使 领 馆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组 织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人 员 的 配 偶 在 中 国 任 职 的 规 定 》 (以 下 简 称 《 规 定 》 ), 并 明 确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外 国 企 业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, “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或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处 理 ” 。
现 将 《 规 定 》 转 发 给 你 们 , 同 时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, 望 一 并 遵 照 执 行 。
一 、 自 一 九 八 七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,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(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、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、 外 资 企 业 ),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, 参 与 合 作 开 发 、 生 产 的 外 国 公 司 (以 下 统 称 外 国 企 业 机 构 )聘 用 外 国 驻 中 国 使 馆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组 织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人 员 的 配 偶 (以 下 统 称 外 交 人 员 配 偶 )任 职 的 , 应 向 由 我 局 授 权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有 关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(以 下 简 称 “ 受 托 登 记 机 关 ” )申 报 。 各 受 托 登 记 机 关 接 到 外 交 部 礼 宾 司 的 书 面 通 知 抄 件 或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, 方 可 核 准 。
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接 到 外 交 部 礼 宾 司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对 设 在 广 州 、 大 连 、 武 汉 、 重 庆 、 秦 皇 岛 、 青 岛 、 烟 台 、 南 通 、 连 云 港 、 宁 波 、 温 州 、 北 海 、 福 州 、 湛 江 、 厦 门 、 珠 海 、 深 圳 、 汕 头 市 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、 惠 阳 地 区 、 海 南 行 政 区 内 的 外 国 企 业 机 构 外 交 人 员 配 偶 任 职 问 题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, 应 及 时 转 发 给 外 国 企 业 机 构 所 在 市 、 行 政 区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。
二 、 各 受 托 登 记 机 关 接 此 文 件 后 , 请 即 通 知 各 外 国 企 业 机 构 , 如 有 《 规 定 》 中 所 指 的 人 员 , 应 按 《 规 定 》 补 办 任 职 手 续 。 并 对 外 国 企 业 机 构 中 外 交 人 员 配 偶 的 任 职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调 查 , 调 查 情 况 务 必 于 五 月 一 日 前 报 送 我 局 。
三 、 各 受 托 登 记 机 关 都 要 认 真 做 好 核 准 外 国 企 业 机 构 外 交 人 员 配 偶 任 职 的 工 作 。 遇 有 问 题 , 望 及 时 报 告 我 们 。
一 九 八 七 年 四 月 六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