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 务 院 批 转 国 家 计 委 等 部 门
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汽 车 工 业 项 目 管 理 意 见 的 通 知
国 发 〔 1997〕 24号
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,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、 各 直 属 机 构 :
国 务 院 同 意 国 家 计 委 、 国 家 经 贸 委 、 机 械 部 、 公 安 部 、 外 经 贸 部 、 海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工 商 局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汽 车 工 业 项 目 管 理 的 意 见 》 ,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,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。
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《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〈 汽 车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〉 的 通 知 》 , 并 就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认 真 检 查 。 凡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, 自 行 审 批 汽 车 、 摩 托 车 及 发 动 机 项 目 的 , 一 经 发 现 要 严 肃 处 理 , 并 追 究 主 要 领 导 人 的 责 任 。 国 家 计 委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本 通 知 精 神 进 行 检 查 ,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处 理 , 并 报 告 国 务 院 。
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十 一 日
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汽 车 工 业 项 目 管 理 的 意 见
1994年 《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〈 汽 车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〉 的 通 知 》 下 发 以 来 , 我 国 汽 车 工 业 分 散 、 盲 目 重 复 发 展 的 势 头 有 所 抑 制 。 但 是 , 最 近 一 个 时 期 , 一 些 地 区 和 部 门 从 局 部 利 益 出 发 , 在 国 家 规 划 定 点 之 外 , 未 经 国 家 批 准 新 上 汽 车 项 目 。 一 些 单 位 擅 自 与 外 商 洽 谈 合 资 , 建 设 汽 车 项 目 。 并 且 将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自 行 审 批 , 或 “ 先 斩 后 奏 ” , 造 成 既 成 事 实 后 迫 使 国 家 认 可 , 一 些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对 全 国 汽 车 、 民 用 改 装 车 和 摩 托 车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目 录 的 管 理 规 定 , 非 法 拼 装 汽 车 , 倒 卖 合 格 证 , 转 让 产 品 目 录 , 甚 至 利 用 改 装 车 名 义 上 整 车 制 造 项 目 。 这 些 问 题 如 不 及 时 加 以 纠 正 , 将 会 出 现 新 的 盲 目 重 复 建 设 , 严 重 影 响 我 国 汽 车 工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。 为 了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《 汽 车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》 , 实 现 《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“ 九 五 ” 计 划 和 2010年 远 景 目 标 纲 要 》 确 定 的 任 务 , 促 进 我 国 汽 车 工 业 健 康 发 展 ,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:
一 、 进 一 步 加 强 汽 车 工 业 投 资 项 目 的 宏 观 管 理 。 凡 涉 及 汽 车 (含 客 车 和 各 类 改 装 车 , 下 同 )、 摩 托 车 整 车 和 发 动 机 (含 摩 托 车 发 动 机 , 下 同 )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, 不 论 其 建 设 性 质 (包 括 基 建 、 技 改 和 技 术 引 进 以 及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汽 车 、 摩 托 车 部 件 、 成 套 散 件 组 装 出 口 项 目 等 ), 不 分 资 金 来 源 (内 资 或 利 用 外 资 ), 也 不 分 限 额 以 上 或 限 额 以 下 , 一 律 报 国 家 计 委 、 国 家 经 贸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, 其 中 重 大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。 上 述 项 目 均 由 机 械 部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后 , 有 关 基 本 建 设 和 加 工 贸 易 项 目 由 国 家 计 委 审 批 ,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由 国 家 经 贸 委 审 批 ; 重 大 项 目 按 其 建 设 性 质 , 由 国 家 计 委 或 国 家 经 贸 委 审 核 后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国 家 经 贸 委 在 审 批 利 用 外 资 的 限 额 以 上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和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前 , 先 送 国 家 计 委 会 签 。
二 、 对 汽 车 、 摩 托 车 整 车 和 发 动 机 项 目 以 及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部 件 、 成 套 散 件 , 一 律 凭 国 家 计 委 或 国 家 经 贸 委 的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办 理 海 关 备 案 手 续 。
三 、 凡 要 求 增 资 的 中 外 合 资 汽 车 、 摩 托 车 整 车 和 发 动 机 项 目 , 不 论 限 额 以 上 或 限 额 以 下 , 均 根 据 立 项 时 的 建 设 性 质 , 将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报 送 国 家 计 委 或 国 家 经 贸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, 修 改 合 资 企 业 合 同 由 外 经 贸 部 审 批 。
四 、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凡 涉 及 汽 车 、 摩 托 车 整 车 和 发 动 机 的 生 产 、 装 配 、 加 工 贸 易 等 项 目 , 应 持 国 家 计 委 或 国 家 经 贸 委 和 机 械 部 的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。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的 企 业 ,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不 予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, 其 生 产 的 产 品 禁 止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。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企 业 ,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查 处 。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家 工 商 局 制 定 。
五 、 由 机 械 部 牵 头 会 同 公 安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, 在 1997年 内 对 现 有 汽 车 、 摩 托 车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一 次 清 理 整 顿 , 凡 不 具 备 基 本 生 产 条 件 的 企 业 以 及 生 产 车 型 与 产 品 目 录 不 符 、 或 有 转 让 目 录 和 出 卖 产 品 合 格 证 行 为 的 企 业 , 一 律 取 消 其 相 应 的 产 品 目 录 。 对 改 装 厂 生 产 的 产 品 实 行 双 合 格 证 (整 车 合 格 证 、 底 盘 合 格 证 )制 度 。 具 体 办 法 由 机 械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。
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