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 版 管 理 条 例
1997年 1月 2日 国 务 院 令 第 210号 发 布
目录
第 一 章 总 则
第 二 章 出 版 单 位 的 设 立 与 管 理
第 三 章 出 版 物 的 出 版
第 四 章 出 版 物 的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和 发 行
第 五 章 保 障 与 奖 励
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
第 七 章 附 则
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出 版 活 动 的 管 理 , 发 展 和 繁 荣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出 版 事 业 , 保 障 公 民 依 法 行 使 出 版 自 由 的 权 利 ,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和 物 质 文 明 建 设 , 根 据 宪 法 , 制 定 本 条 例 。
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出 版 活 动 , 适 用 本 条 例 。
本 条 例 所 称 出 版 活 动 , 包 括 出 版 物 的 出 版 、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。
本 条 例 所 称 出 版 物 , 是 指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、 音 像 制 品 、 电 子 出 版 物 等 。
第 三 条 出 版 事 业 必 须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、 为 社 会 主 义 服 务 的 方 向 ,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、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, 传 播 和 积 累 一 切 有 益 于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、 有 益 于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全 面 进 步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文 化 知 识 , 弘 扬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, 促 进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, 丰 富 和 提 高 人 民 的 精 神 生 活 。
第 四 条 从 事 出 版 活 动 , 应 当 将 社 会 效 益 放 在 首 位 , 实 现 社 会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最 佳 结 合 。
第 五 条 公 民 依 法 行 使 出 版 自 由 的 权 利 ,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予 以 保 障 。
公 民 在 行 使 出 版 自 由 的 权 利 的 时 候 ,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, 不 得 反 对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,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、 社 会 的 、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。
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对 全 国 的 出 版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。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, 监 督 管 理 有 关 的 出 版 活 动 。
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出 版 活 动 的 职 权 划 分 , 由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。
第 七 条 全 国 性 出 版 行 业 的 社 会 团 体 按 照 其 章 程 , 在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,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。
第 八 条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、 音 像 制 品 和 电 子 出 版 物 等 应 当 由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。
本 条 例 所 称 出 版 单 位 , 包 括 报 社 、 期 刊 社 、 图 书 出 版 社 、 音 像 出 版 社 和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社 等 。
法 人 出 版 报 纸 、 期 刊 , 不 设 立 报 社 、 期 刊 社 的 , 其 设 立 的 报 纸 编 辑 部 、 期 刊 编 辑 部 视 为 出 版 单 位 。
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全 国 出 版 单 位 总 量 、 结 构 、 布 局 的 规 划 , 指 导 、 协 调 出 版 事 业 发 展 。
第 十 条 设 立 出 版 单 位 ,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
(一 )有 出 版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章 程 ;
(二 )有 符 合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主 办 单 位 及 其 必 要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;
(三 )有 确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;
(四 )有 30万 元 以 上 的 注 册 资 本 ;
(五 )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;
(六 )有 适 应 业 务 范 围 需 要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的 编 辑 出 版 专 业 人 员 。
审 批 设 立 出 版 单 位 , 除 依 照 前 款 所 列 条 件 外 , 还 应 当 符 合 出 版 单 位 总 量 、 结 构 、 布 局 的 规 划 。
第 十 一 条 设 立 出 版 单 位 , 由 其 主 办 单 位 持 申 请 书 向 所 在 地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;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, 转 报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。
第 十 二 条 设 立 出 版 单 位 的 申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:
(一 )出 版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;
(二 )出 版 单 位 的 主 办 单 位 及 其 必 要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;
(三 )出 版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姓 名 、 住 址 以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;
(四 )出 版 单 位 的 资 金 来 源 及 数 额 。
设 立 报 社 、 期 刊 社 或 者 报 纸 编 辑 部 、 期 刊 编 辑 部 的 , 申 请 书 还 应 当 载 明 报 纸 或 者 期 刊 的 名 称 、 刊 期 、 开 版 或 者 开 本 、 印 刷 场 所 。
申 请 书 应 当 附 具 出 版 单 位 的 章 程 和 设 立 出 版 单 位 的 主 办 单 位 及 其 必 要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。
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设 立 出 版 单 位 的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80日 内 ,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规 定 , 并 由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书 面 通 知 主 办 单 位 ; 不 批 准 的 ,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。
第 十 四 条 设 立 出 版 单 位 的 主 办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的 批 准 决 定 通 知 之 日 起 60日 内 , 向 所 在 地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, 领 取 出 版 许 可 证 。 登 记 事 项 由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。
出 版 单 位 经 登 记 后 , 持 出 版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。
第 十 五 条 报 社 、 期 刊 社 、 图 书 出 版 社 、 音 像 出 版 社 和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社 等 应 当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, 经 核 准 登 记 后 ,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, 以 其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。
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, 视 为 出 版 单 位 的 报 纸 编 辑 部 、 期 刊 编 辑 部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,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其 主 办 单 位 承 担 。
第 十 六 条 出 版 单 位 改 变 名 称 、 主 办 单 位 或 者 其 必 要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、 业 务 范 围 ,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, 出 版 新 的 报 纸 、 期 刊 或 者 报 纸 、 期 刊 改 变 名 称 、 刊 期 的 ,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、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重 新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。
出 版 单 位 除 前 款 所 列 变 更 事 项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的 变 更 , 应 当 经 主 办 单 位 及 其 必 要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审 查 同 意 后 , 向 所 在 地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, 并 由 其 转 报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。
第 十 七 条 出 版 单 位 终 止 出 版 活 动 的 , 由 所 在 地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注 销 登 记 , 并 向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。
第 十 八 条 图 书 出 版 社 、 音 像 出 版 社 和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社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满 180日 未 从 事 出 版 活 动 的 , 报 社 、 期 刊 社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满 90日 未 出 版 报 纸 、 期 刊 的 , 由 登 记 机 关 注 销 登 记 , 并 向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。
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发 生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的 , 出 版 单 位 可 以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。
第 十 九 条 图 书 出 版 社 、 音 像 出 版 社 和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社 的 年 度 出 版 计 划 及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、 社 会 安 定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选 题 , 应 当 经 由 所 在 地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,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。
第 二 十 条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活 动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。 出 版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将 从 事 出 版 活 动 的 情 况 向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。
第 二 十 一 条 出 版 单 位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售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本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书 号 、 刊 号 或 者 版 号 , 并 不 得 出 租 本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刊 号 。
第 二 十 二 条 出 版 单 位 发 行 其 出 版 物 前 ,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北 京 图 书 馆 、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和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免 费 送 交 样 本 。
第 二 十 三 条 公 民 可 以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, 在 出 版 物 上 自 由 表 达 自 己 对 国 家 事 务 、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 、 社 会 事 务 的 见 解 和 意 愿 , 自 由 发 表 自 己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、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成 果 。
第 二 十 四 条 出 版 单 位 实 行 编 辑 责 任 制 度 , 保 障 出 版 物 刊 载 的 内 容 符 合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。
合 法 出 版 物 受 法 律 保 护 。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扰 、 阻 止 、 破 坏 出 版 物 的 出 版 。
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出 版 物 不 得 含 有 下 列 内 容 :
(一 )反 对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;
(二 )危 害 国 家 的 统 一 、 主 权 和 领 土 完 整 的 ;
(三 )危 害 国 家 的 安 全 、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;
(四 )煽 动 民 族 分 裂 , 侵 害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,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;
(五 )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;
(六 )宣 扬 淫 秽 、 迷 信 或 者 渲 染 暴 力 , 危 害 社 会 公 德 和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的 ;
(七 )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的 ;
(八 )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。
第 二 十 六 条 以 未 成 年 人 为 对 象 的 出 版 物 不 得 含 有 诱 发 未 成 年 人 模 仿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的 行 为 和 违 法 犯 罪 的 行 为 的 内 容 , 不 得 含 有 恐 怖 、 残 酷 等 妨 害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的 内 容 。
第 二 十 七 条 出 版 物 的 内 容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公 正 , 致 使 公 民 、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, 其 出 版 单 位 应 当 公 开 更 正 , 消 除 影 响 , 并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。
报 纸 、 期 刊 发 表 的 作 品 内 容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公 正 , 致 使 公 民 、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, 当 事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正 或 者 答 辩 , 有 关 出 版 单 位 应 当 在 其 近 期 出 版 的 报 纸 、 期 刊 上 予 以 发 表 ; 拒 绝 发 表 的 ,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
第 二 十 八 条 出 版 物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载 明 有 关 作 者 、 出 版 者 、 印 刷 者 或 者 复 制 者 、 发 行 者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书 号 、 刊 号 或 者 版 号 , 出 版 日 期 、 刊 期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。
出 版 物 的 规 格 、 开 本 、 版 式 、 装 帧 、 校 对 等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规 范 要 求 , 保 证 出 版 物 的 质 量 。
第 二 十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、 假 冒 出 版 单 位 或 者 报 纸 、 期 刊 名 称 出 版 出 版 物 。
第 三 十 条 中 学 小 学 教 科 书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定 或 者 组 织 审 定 ,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出 版 、 印 刷 、 发 行 单 位 承 担 出 版 、 印 刷 、 发 行 。
第 四 章 出 版 物 的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和 发 行
第 三 十 一 条 从 事 出 版 物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业 务 的 单 位 ,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所 在 地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, 经 审 核 许 可 , 并 向 公 安 机 关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后 , 方 可 从 事 出 版 物 的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。
未 经 许 可 并 依 法 登 记 的 , 不 得 印 刷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, 不 得 复 制 音 像 制 品 、 电 子 出 版 物 。
第 三 十 二 条 出 版 单 位 委 托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单 位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出 版 物 的 ,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出 版 物 的 有 关 证 明 。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单 位 不 得 接 受 非 出 版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委 托 , 印 刷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或 者 复 制 音 像 制 品 、 电 子 出 版 物 。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印 刷 、 发 行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音 像 制 品 、 电 子 出 版 物 。
第 三 十 三 条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单 位 经 所 在 地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, 可 以 承 接 境 外 出 版 物 的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业 务 ; 但 是 , 产 品 应 当 全 部 运 输 出 境 , 不 得 在 境 内 发 行 。
境 外 委 托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的 出 版 物 的 内 容 , 应 当 经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。 委 托 人 应 当 持 有 著 作 权 人 授 权 书 , 并 向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。
第 三 十 四 条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单 位 应 当 自 完 成 出 版 物 的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之 日 起 1年 内 , 留 存 1份 承 接 的 出 版 物 样 本 备 查 。
第 三 十 五 条 从 事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总 发 行 业 务 的 发 行 单 位 , 经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许 可 , 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, 方 可 从 事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总 发 行 业 务 。
从 事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批 发 业 务 的 发 行 单 位 , 经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许 可 , 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, 方 可 从 事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的 批 发 业 务 。
邮 政 企 业 发 行 报 纸 、 期 刊 , 依 照 邮 政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。
第 三 十 六 条 从 事 报 纸 、 期 刊 、 图 书 零 售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经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, 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, 方 可 从 事 出 版 物 的 零 售 业 务 。
第 三 十 七 条 出 版 单 位 可 以 发 行 本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的 出 版 物 , 不 得 发 行 其 他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的 出 版 物 。
第 三 十 八 条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单 位 、 发 行 单 位 不 得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出 版 物 :
(一 )含 有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、 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内 容 的 ;
(二 )非 法 进 口 的 ;
(三 )伪 造 、 假 冒 出 版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报 纸 、 期 刊 名 称 的 ;
(四 )未 署 出 版 单 位 名 称 的 ;
(五 )中 学 小 学 教 科 书 未 经 依 法 审 定 的 ;
(六 )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的 。
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, 保 障 、 促 进 出 版 事 业 的 发 展 与 繁 荣 。
第 四 十 条 国 家 支 持 、 鼓 励 下 列 优 秀 的 、 重 点 的 出 版 物 的 出 版 :
(一 )对 阐 述 、 传 播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重 大 作 用 的 ;
(二 )对 在 人 民 中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、 集 体 主 义 、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和 弘 扬 社 会 公 德 、 职 业 道 德 、 家 庭 美 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;
(三 )对 弘 扬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和 及 时 反 映 国 内 外 新 的 科 学 文 化 成 果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;
(四 )具 有 重 要 思 想 价 值 、 科 学 价 值 或 者 文 化 艺 术 价 值 的 。
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家 对 教 科 书 的 出 版 发 行 , 予 以 保 障 。
国 家 扶 持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出 版 物 和 盲 文 出 版 物 的 出 版 发 行 。
国 家 对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、 边 疆 地 区 、 经 济 不 发 达 地 区 和 在 农 村 发 行 出 版 物 , 实 行 优 惠 政 策 。
第 四 十 二 条 报 纸 、 期 刊 交 由 邮 政 企 业 发 行 的 , 邮 政 企 业 应 当 保 证 及 时 、 准 确 发 行 。
承 运 出 版 物 的 运 输 企 业 , 应 当 对 出 版 物 的 运 输 提 供 方 便 。
第 四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为 发 展 、 繁 荣 出 版 事 业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给 予 奖 励 。
第 四 十 四 条 对 非 法 干 扰 、 阻 止 和 破 坏 出 版 物 出 版 、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的 行 为 ,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,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, 予 以 制 止 。
第 四 十 五 条 未 经 批 准 , 擅 自 设 立 出 版 单 位 或 者 擅 自 从 事 出 版 物 的 出 版 、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业 务 的 , 予 以 取 缔 , 没 收 出 版 物 和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的 主 要 专 用 工 具 、 设 备 以 及 违 法 所 得 ,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2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的 罚 款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
第 四 十 六 条 从 事 出 版 、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业 务 ,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没 收 出 版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,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3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的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:
(一 )出 版 含 有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、 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内 容 的 出 版 物 的 ;
(二 )明 知 他 人 出 版 含 有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、 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内 容 的 出 版 物 而 向 其 出 售 、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本 出 版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书 号 、 刊 号 、 版 号 的 ;
(三 )伪 造 、 假 冒 报 纸 、 期 刊 名 称 , 出 版 含 有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、 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内 容 的 出 版 物 的 ;
(四 )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明 知 含 有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、 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内 容 的 出 版 物 的 ;
(五 )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明 知 含 有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、 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内 容 的 境 外 出 版 物 的 。
第 四 十 七 条 盗 印 、 盗 制 出 版 物 的 , 没 收 出 版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,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3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的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
第 四 十 八 条 出 版 单 位 出 售 、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本 出 版 单 位 的 名 称 、 书 号 、 刊 号 、 版 号 的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2倍 以 上 5倍 以 下 的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。
第 四 十 九 条 伪 造 、 假 冒 出 版 单 位 或 者 报 纸 、 期 刊 名 称 出 版 出 版 物 的 , 予 以 取 缔 , 没 收 出 版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,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3倍 以 上 5倍 以 下 的 罚 款 ; 侵 犯 其 他 出 版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的 ,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。
第 五 十 条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单 位 未 取 得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合 法 手 续 而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出 版 物 的 , 发 行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行 未 署 出 版 单 位 名 称 的 出 版 物 或 者 未 经 依 法 审 定 的 中 学 小 学 教 科 书 的 , 没 收 出 版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,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5倍 以 下 的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。
第 五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境 外 出 版 物 的 , 没 收 出 版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,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2倍 以 上 5倍 以 下 的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。
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规 定 处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,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对 处 罚 机 关 和 处 罚 的 种 类 、 幅 度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;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未 作 规 定 的 , 由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。 吊 销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,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决 定 。
第 五 十 三 条 有 关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、 玩 忽 职 守 、 徇 私 舞 弊 ,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;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。
第 五 十 四 条 行 政 法 规 对 音 像 制 品 的 出 版 、 复 制 、 发 行 另 有 规 定 的 , 适 用 其 规 定 。
电 子 出 版 物 的 具 体 管 理 方 法 , 由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条 例 的 原 则 制 定 。
第 五 十 五 条 境 内 出 版 物 出 口 和 境 外 出 版 物 进 口 、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、 发 行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, 由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,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施 行 。
第 五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施 行 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已 经 设 立 的 出 版 单 位 ,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重 新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。
第 五 十 七 条 本 条 例 自 1997年 2月 1日 起 施 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