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 务 院 关 于 整 顿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、 进 一 步 提 高 会 计 工 作 质 量 的 通 知

  国 发 〔 1996〕 16号

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,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、 各 直 属 机 构 :

  “ 八 五 ” 期 间 , 我 国 会 计 工 作 在 法 制 建 设 、 核 算 制 度 模 式 转 换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业 发 展 等 方 面 , 都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。 但 是 ,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仍 存 在 不 少 问 题 , 假 造 会 计 票 据 , 乱 摊 成 本 , 搞 “ 两 本 帐 ” 、 隐 瞒 收 入 , 偷 逃 国 家 税 收 , 转 移 国 家 资 金 、 搞 小 金 库 等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问 题 突 出 , 严 重 干 扰 了 经 济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顺 利 进 行 , 助 长 了 腐 败 行 为 , 对 此 必 须 认 真 加 以 整 顿 。

  会 计 工 作 是 经 济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基 础 , 整 顿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, 严 格 会 计 核 算 , 强 化 会 计 监 督 , 对 于 加 强 和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, 创 造 良 好 的 经 济 环 境 和 经 济 秩 序 ,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。 要 把 整 顿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, 作 为 整 顿 经 济 秩 序 和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的 突 破 口 。 为 贯 彻 实 施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》 (以 下 简 称 《 会 计 法 》 ),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会 计 工 作 的 管 理 ,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工 作 在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、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作 用 , 现 就 整 顿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、 进 一 步 提 高 会 计 工 作 质 量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:

  一 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整 顿 会 计 工 作 秩 序

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, 对 本 地 区 、 本 部 门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,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顿 , 并 督 促 所 属 各 单 位 依 法 开 展 会 计 工 作 , 建 立 规 范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。

  整 顿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在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直 接 领 导 下 进 行 ,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、 协 调 。 整 顿 工 作 从 本 文 下 发 时 开 始 , 1996年 年 底 前 结 束 。 所 有 企 业 和 行 政 、 事 业 单 位 及 社 会 团 体 都 要 认 真 进 行 自 我 检 查 , 自 查 面 必 须 达 到 100% 。 在 普 遍 自 查 整 顿 的 基 础 上 ,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要 抽 调 一 批 业 务 骨 干 组 成 检 查 组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, 重 点 检 查 面 不 得 低 于 20% 。 在 整 顿 工 作 中 , 要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、 审 计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作 用 。

  整 顿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的 内 容 , 是 在 全 面 检 查 执 行 国 家 财 政 、 税 务 、 财 务 、 会 计 等 法 规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, 重 点 整 顿 以 下 问 题 : (一 )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建 帐 而 没 有 建 帐 , 或 者 帐 目 严 重 混 乱 的 ; (二 )帐 外 设 帐 , 或 者 假 造 会 计 凭 证 、 会 计 帐 簿 、 会 计 报 表 , 隐 瞒 真 实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; (三 )违 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, 乱 挤 乱 摊 成 本 、 随 意 核 销 费 用 , 任 意 减 少 利 润 或 者 增 加 亏 损 , 擅 自 冲 减 国 家 资 本 金 的 ; (四 )截 留 、 转 移 国 家 和 单 位 的 收 入 , 私 设 “ 小 金 库 ” 的 ; (五 )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重 点 整 顿 的 其 他 问 题 。

  对 查 出 的 各 种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问 题 ,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。 属 于 内 部 管 理 不 严 的 , 要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顿 并 取 得 成 效 ; 属 于 单 位 领 导 人 授 意 、 指 使 、 强 令 会 计 人 员 编 造 、 篡 改 会 计 数 据 , 弄 虚 作 假 , 损 害 国 家 和 社 会 利 益 的 , 要 撤 销 其 领 导 人 的 职 务 ; 属 于 地 方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指 使 、 强 迫 所 属 单 位 编 报 虚 假 会 计 报 表 的 , 要 追 究 地 方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人 的 责 任 , 直 至 撤 职 ; 凡 属 会 计 人 员 对 违 法 违 纪 活 动 知 情 不 举 或 者 通 同 作 弊 的 , 除 追 究 责 任 外 , 要 取 消 其 会 计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。 以 上 构 成 犯 罪 的 , 均 要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。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要 选 择 几 个 重 大 典 型 案 例 公 开 处 理 。

 二 、加 强 监 督 检 查 ,建 立 健 全 会 计 监 督 体 系

 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及 各 单 位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会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, 并 通 过 不 断 深 化 改 革 , 建 立 健 全 包 括 国 家 监 督 、 社 会 监 督 、 单 位 内 部 监 督 在 内 的 会 计 监 督 体 系 , 保 证 会 计 工 作 依 法 有 序 地 进 行 。

  (一 )政 府 部 门 要 依 法 加 强 对 基 层 单 位 的 会 计 监 督 。 财 政 部 门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加 强 会 计 报 表 管 理 , 严 肃 查 处 编 造 、 篡 改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。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所 属 单 位 上 报 的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, 在 此 基 础 上 , 还 须 对 其 中 20% 以 上 的 报 表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, 以 确 保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客 观 真 实 地 反 映 各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。 审 计 机 关 要 加 强 对 国 有 金 融 机 构 和 工 商 企 业 、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的 监 督 。 税 务 部 门 要 加 强 发 票 管 理 , 逐 步 实 行 发 票 跟 踪 抽 查 制 度 , 对 在 发 票 领 用 、 填 制 、 报 销 入 帐 等 环 节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要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从 严 处 理 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结 合 办 理 工 商 企 业 登 记 和 年 检 , 加 强 对 工 商 企 业 的 监 督 , 对 没 有 按 规 定 配 备 必 要 的 会 计 人 员 、 经 财 政 部 门 确 认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不 健 全 、 建 帐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企 业 , 应 要 求 其 限 期 改 正 ; 逾 期 不 改 的 , 不 予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或 年 检 。

  (二 )加 强 社 会 会 计 监 督 , 依 法 实 行 企 业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。 为 了 有 效 制 止 和 防 范 利 用 会 计 报 表 弄 虚 作 假 , 提 高 会 计 报 表 质 量 , 要 依 法 实 行 企 业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。 根 据 我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, 实 行 企 业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要 采 取 分 步 到 位 的 办 法 , 即 : 凡 是 没 有 实 行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, 必 须 在 1996年 年 底 前 实 行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; 凡 是 没 有 实 行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的 国 有 大 、 中 型 企 业 , 必 须 在 1997年 年 底 前 实 行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; 到 2000年 , 依 法 应 当 实 行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的 所 有 企 业 , 必 须 实 行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。

 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(审 地 事 务 所 )和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, 每 年 应 抽 查 一 定 数 量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企 业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报 告 ,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(审 计 事 务 所 )和 注 册 会 计 师 违 反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》 或 审 计 准 则 、 规 则 , 有 意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、 甚 至 通 同 作 弊 的 , 要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, 并 取 消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资 格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依 法 吊 销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。

  企 业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制 度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,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。

  (三 )加 强 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监 督 。 各 行 政 、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均 应 严 格 按 照 《 会 计 法 》 的 规 定 开 展 会 计 工 作 。 单 位 领 导 人 要 切 实 履 行 《 会 计 法 》 赋 予 的 职 责 , 督 促 会 计 部 门 加 强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和 基 础 管 理 ,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, 使 之 成 为 单 位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。 会 计 机 构 、 会 计 人 员 要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, 认 真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, 严 格 会 计 监 督 , 为 加 强 经 济 管 理 、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服 务 。

  各 单 位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的 会 计 监 督 , 如 实 提 供 会 计 凭 证 、 会 计 帐 簿 、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, 不 得 拒 绝 、 隐 匿 、 谎 报 。

  三 、 加 强 管 理 , 进 一 步 提 高 会 计 工 作 质 量

  (一 )加 强 对 会 计 工 作 的 领 导 。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要 求 , 加 强 对 全 社 会 会 计 工 作 的 管 理 。 要 把 会 计 管 理 列 入 财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议 事 日 程 , 健 全 机 构 , 配 备 和 充 实 必 要 的 干 部 。 各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也 要 制 定 加 强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的 措 施 , 指 导 所 属 单 位 做 好 会 计 工 作 。

  (二 )进 一 步 健 全 会 计 法 制 。 继 续 加 强 各 项 会 计 法 规 、 制 度 建 设 , 不 断 完 善 以 《 会 计 法 》 为 中 心 的 会 计 法 规 、 制 度 体 系 。 进 一 步 深 化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改 革 , 建 立 包 括 基 本 会 计 准 则 和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在 内 的 、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, 并 从 1997年 起 选 择 部 分 经 营 机 制 较 好 、 基 础 健 全 的 企 业 试 行 。 要 认 真 做 好 《 会 计 法 》 和 其 他 财 政 、 财 务 会 计 法 规 的 宣 传 工 作 , 增 强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广 大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的 法 制 观 念 。

  (三 )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。 要 根 据 加 强 经 济 管 理 的 要 求 , 抓 好 在 职 会 计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, 不 断 充 实 和 更 新 会 计 人 员 的 知 识 。 在 职 会 计 人 员 培 训 , 要 在 财 政 部 门 的 统 一 规 划 和 管 理 下 , 有 计

划 、 有 组 织 地 进 行 。 要 把 法 制 教 育 、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、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同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结 合 起 来 , 促 进 会 计 人 员 素 质 的 全 面 提 高 。 各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会 计 人 员 每 年 有 一 定 的 业 务 学 习 时 间 。 要 继 续 坚 持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、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、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,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广 大 会 计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。

  (四 )加 强 会 计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, 提 高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质 量 。 按 照 “ 法 律 规 范 、 政 府 监 管 、 市 场 引 导 、 行 业 自 律 ” 的 原 则 , 统 一 社 会 审 计 管 理 。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要 加 强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规 范 和 业 务 质 量 监 督 制 度 建 设 , 保 证 社 会 审 计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。 要 建 立 并 完 善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制 度 和 后 续 教 育 制 度 , 建 立 一 支 业 务 素 质 高 、 公 正 客 观 、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规 范 、 社 会 信 誉 好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队 伍 。 逐 步 改 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(审 计 事 务 所 )的 管 理 体 制 , 建 立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的 运 行 机 制 。

 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要 认 真 执 行 以 上 通 知 , 并 将 整 顿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的 部 署 和 执 行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, 同 时 抄 送 财 政 部 。

  一 九 九 六 年 四 月 十 九 日